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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僅被告就「原判決之刑」一部上訴,檢察官則未上訴,是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等量刑以外之部分,均不在法院審理範圍,再加上辯護人努力替被告與告訴人和解,法院認為被告深具悔意,盡力彌補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相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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