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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詐騙提供帳戶遭判刑|成功適用舊法爭取減刑
因為相信網路交往對象,而將自己的銀行帳戶交給對方使用,後來帳戶遭詐騙集團用來收取被害款項,是否可以主張自己也是感情詐騙的被害人而獲判無罪?
答案仍須視個案證據判斷。
如果法院認為當事人已經察覺對方說法有異,或已預見帳戶可能遭到非法使用,卻仍然提供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資料,就可能被認定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
本案被告因感情詐騙而提供銀行帳戶,經法院認定成立相關犯罪。律師經評估案件證據後,將辯護重點放在新舊法比較及減刑規定,最終成功為被告爭取較有利的法律適用。
一、遭到感情詐騙,為什麼仍可能被判刑?
詐騙集團常透過交友軟體或社群平台與被害人建立感情關係,再以投資、工作、跨境匯款、帳戶遭凍結等理由,要求對方提供銀行帳戶。
法院通常會審查:
- 雙方認識及交往的時間長短。
- 是否曾經實際見面或視訊。
- 對方要求提供帳戶的理由是否合理。
- 是否要求一併提供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資料。
- 當事人是否曾經發現異常並提出質疑。
- 是否依指示協助提領或轉出款項。
- 當事人有沒有收取報酬或分得款項。
因此,「我是因為感情才相信對方」雖然是重要背景,但不代表一定可以排除犯罪故意,仍須配合雙方對話及其他客觀證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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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如何透過新舊法比較爭取減刑?
本案行為發生後,洗錢防制法有過修正。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可減輕其刑。
112年6月修正後,則要求行為人必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才能適用減刑規定。新法增加了必須在偵查及每一次審判程序均自白的條件,對被告較為不利。
依刑法第2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時,原則上應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只有行為後的新法對被告較有利時,才適用較有利的新法。
經比較後,本案適用被告行為時的舊法較為有利,因此成功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現行洗錢防制法的自白減刑規定
洗錢防制法後來又經修正,目前自白減刑規定已移列至洗錢防制法第23條。
依現行規定,必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果具有犯罪所得,還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才能依法減輕其刑。
但每件案件仍須依犯罪行為時間,完整比較歷次修法內容,不能直接以現在的法條判斷是否符合減刑要件。
四、結語
因感情詐騙而提供帳戶,不一定會獲得不起訴或無罪。如果卷內證據對被告不利,除了評估是否繼續爭執犯罪故意,也應及早考慮自白、和解、賠償及新舊法比較等量刑策略。
本案經律師分析行為時間及歷次法律修正,成功主張適用對被告較有利的舊法,並依法爭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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