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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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規定若有涉及賄選,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需要明確舉證。

原告於本件有傳證人到庭作證,然證人若非自己親身見聞經歷,而係傳聞自他人,難據此認定被告確有證人所述之期約賄選之行為,因此法官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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