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 緩起訴

⚖️Q毛律師勝訴分享📄

竊盜罪屬於公訴罪,因此和解撤告也無法直接不起訴,但仍是檢察官判斷是否得以緩起訴之關鍵。

當事人本身有正常穩定工作,也並非缺錢才竊取商店物品,因此律師與當事人討論後,向檢察官提出心理諮商積極就診的紀錄,並由律師出面與告訴人談和解。

經過檢察官綜合評估,認為當事人已坦承犯行,並達成和解,且告訴人撤告後同意為緩起訴,參酌刑法第57條,認為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首頁 » 竊盜罪 緩起訴

在〈竊盜罪 緩起訴〉中有 1 則留言

  1. 114年5月30日,店家去基隆第四分局報案,被告:同年6/8(日)帶著自首書 , 悔過書 , 和解意願書,到警局自首,警察說:來做筆錄

    因此,6/8(日),完成筆錄,警方好心幫被告聯絡店家, 於是,6/17(二)前往店家談和解,6/18(三’)完成和解,

    請問毛律師: 自首,初犯,與店家: 6/18(三)完成和解,懇請毛律師建議,如何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感謝律師的建議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