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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第259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律師起訴聲明解除系爭卡片之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受領價金,並提出相關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認為原告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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