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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人受有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是分擔扶養費用之一方,如因他方代為支付其應分擔之部分者,自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方受有損害,他方自得依民法第179條前段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返還代為支付之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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