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毛律師判決分享📄
被告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仍從事一般廢棄物清除業,所為顯有違廢棄物清理法之立法目的,於尋求律師協助後,將堆放在本件土地上之一般廢棄物均清運完畢,成功說服法官依59條酌減其刑,並取得緩刑之宣告。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00萬元以下罰金: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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