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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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經營「博弈平台」,遭警方破門而入,並即刻現行犯逮捕,偵查後,檢察官以「加重詐欺」及「發起組織罪」起訴,經律師詳細辯護後,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以認定犯罪,且同案被告之自白、供述或證詞須有補強證據為必要,藉以排斥推諉卸責、栽贓嫁禍之虛偽陳述,從而擔保其真實性,而獲取「無罪判決」。

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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