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少性影像案件中,手機往往不只是通訊工具,也可能同時保存對話紀錄、檔案來源、下載時間、雲端備份及轉傳紀錄。因此,警方搜索或扣押手機後,通常會進一步進行數位鑑識,並通知當事人到案說明。
但手機被扣押,不代表案件已經確定成立犯罪。真正重要的是:影像如何進入手機、當事人是否知道對方未成年、是否主動要求拍攝、是否下載或另行複製、保存多久,以及有沒有付費或轉傳給他人。
警詢筆錄會成為後續偵查的重要資料。若當事人在尚未釐清檔案來源及時間軸前,急著用「都是朋友傳的」、「我沒有看過」或「手機只有我在用」概括回答,之後一旦與數位鑑識結果不符,反而可能影響說詞可信度。
以下整理手機遭扣押後、接受警詢前應注意的事項。
案件提醒:收到警局通知書、搜索票或扣押物品收據後,請不要急著遠端刪除手機資料、重置帳號或聯絡對方修改說法。建議先整理司法文件及事件時間軸,再由律師判斷涉嫌罪名與警詢策略。
一、先確認自己是以什麼身分接受調查
收到通知時,應先確認:
- 通知機關、承辦單位及案號;
- 通知書所載案由;
- 自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還是以證人身分接受詢問;
- 警方目前調查的是持有、重製、使兒少自拍,還是散布兒少性影像;
- 搜索及扣押時,警方交付了哪些文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搜索票應記載案由、搜索對象、應搜索的處所、物件或電磁紀錄及有效期間。手機遭扣押時,依同法第139條,執行機關應製作收據,記載扣押物的名目並交付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所以,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及警局通知書都應妥善保留。這些文件有助於律師了解警方調查範圍,以及手機是基於何種案件遭到扣押。
二、不要遠端刪除、重置手機或清除雲端資料
有些人擔心手機裡的資料被看到,會使用另一台裝置登入帳號,遠端登出、刪除聊天紀錄、清除雲端照片,甚至啟動「清除手機」功能。
這樣做的風險很高。
一方面,遠端刪除可能讓檢警懷疑當事人企圖滅失或隱匿證據;另一方面,也可能一起刪掉對自己有利的完整對話,例如對方主動傳送影像、曾自稱成年,或當事人收到後明確拒絕、要求停止傳送等內容。
手機遭扣押後,建議不要進行下列操作:
- 從其他裝置遠端清除手機;
- 刪除LINE、Instagram、Telegram或其他通訊帳號;
- 清除iCloud、Google相簿或其他雲端備份;
- 要求朋友或對方刪除雙方對話;
- 變更資料內容、補傳訊息或刻意製造新的對話脈絡。
此時需要做的是保存原始狀態,而不是自行「整理」證據。
三、不要聯絡未成年人、家長或共同朋友對說法
手機遭扣押後,當事人常會想找對方確認年齡、詢問為什麼報案,或請對方向警方說明影像是自願傳送。
但在偵查已經開始後,這類聯絡可能被解讀為試圖影響證人、要求刪除資料或統一說法。若對話中出現「你要跟警察說……」、「把聊天刪掉」或「不要承認是我叫你拍的」等內容,對案件通常更加不利。
因此,在律師尚未了解案情前,不建議自行聯絡:
- 影像中的未成年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
- 提供影像的朋友或群組成員;
- 可能被警方通知作證的共同朋友。
若確有道歉、協調或處理影像下架的需要,也應先確認不會影響偵查,再透過適當方式進行。
四、不要把兒少性影像轉傳給律師或家人確認
有些當事人會想把影像傳給律師,請律師確認「這樣算不算兒少性影像」;也有人會傳給家人證明自己沒有惡意。
這樣的處理並不妥當。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處罰散布、播送、交付或以其他方法供人觀覽兒少性影像的行為。即使目的只是詢問意見,也不應自行另存、截圖或再次傳送疑似兒少性影像。
諮詢律師時,可以先提供:
- 搜索票、扣押物品收據及通知書;
- 對方帳號、雙方關係及認識經過;
- 不含違法影像的文字對話;
- 影像接收、開啟、下載及刪除的大致時間;
- 手機自動下載及雲端同步設定。
至於扣案影像的實際內容,應由律師透過合法的閱卷或偵查程序了解,不要為了諮詢另外製作副本。

五、警詢前先整理完整事件時間軸
兒少性影像案件的罪名差異很大,不能只用「手機裡有照片」概括處理。警詢前至少應釐清下列問題:
1. 影像從哪裡來?
是對方突然傳送、群組自動下載、朋友轉傳,還是當事人主動搜尋、購買或下載?
2. 有沒有要求對方拍攝?
若對話中曾要求對方自拍、指定姿勢或露出部位,可能被調查是否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所定「使兒童或少年自行拍攝」。這與單純持有的法律風險不同。
3. 何時知道對方未成年?
對方是否曾說明年齡、年級或學校?個人頁面及過去對話是否出現未成年資訊?當事人得知後是否仍繼續索取、保存或轉傳?
4. 影像是否曾被下載、複製或備份?
除了聊天視窗,檔案是否進入相簿、下載資料夾、垃圾桶、記憶卡、電腦或雲端空間?這些操作可能影響案件被評價為單純接收、持有或無正當理由重製。
5. 有沒有付費或提供對價?
若以現金、轉帳、遊戲點數、虛擬貨幣或禮物交換影像,法律評價可能比一般持有更重。
6. 有沒有傳給其他人?
傳給朋友、群組、備用帳號或上傳雲端共享連結,都可能被調查是否涉及散布、交付或供人觀覽。
7. 手機實際由誰使用?
裝置是否與家人共用?帳號是否曾在其他手機登入?檔案是由哪一個帳號接收?不要在尚未確認前直接回答「手機全部都是我在用」,以免把他人的操作一併承擔下來。
六、先區分可能涉及的罪名
依目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常見行為的法律風險如下:
| 行為情況 | 可能涉及的規定 |
|---|---|
| 突然收到影像,事前未要求,也不知道內容 | 不會僅因檔案出現在聊天室就當然成立犯罪,仍須判斷是否知情及是否具有實際控制 |
| 明知是真人兒少性影像,仍無正當理由持有 | 第39條第2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 支付對價而持有真人兒少性影像 | 第39條第1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 無正當理由下載、另存或複製影像 | 可能涉及第36條第1項的無故重製,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 招募、引誘、協助或以其他方法使未成年人自拍 | 第36條第2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 傳給朋友、群組或供他人觀看 | 第38條第1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 為了日後散布而持有 | 第38條第2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同一支手機中若有多張、不同來源的影像,不能全部用同一個說法處理。每一批檔案的來源、接收時間、人物年齡及後續操作都可能不同。
七、了解警詢時可以行使的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前,應告知:
- 犯罪嫌疑及所涉全部罪名;
- 可以保持緘默,不必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
- 可以選任辯護人;
- 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
若尚未了解警方掌握的資料,或問題涉及檔案來源、操作時間及對方年齡等關鍵爭點,可以先表示需要確認,不要為了快速結束筆錄而猜測答案。
保持緘默並不代表每一題都必須拒絕回答。實務上應先區分基本身分資料、沒有爭議的客觀事實,以及可能直接影響罪名成立的核心問題,再決定如何陳述。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辯護人原則上可以在警察、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訊問時在場、筆記並陳述意見。若當事人已經選任辯護人並表示希望律師到場,依第95條規定,原則上應停止訊問;但當事人同意繼續訊問者除外。
八、警方要求提供手機密碼或解鎖時怎麼辦?
手機密碼、指紋或臉部辨識涉及搜索執行、數位鑑識及不自證己罪等問題,不能一概回答「一定要配合」或「一律可以拒絕」。實際上仍要看搜索票記載範圍、手機如何被扣押、警方提出要求的方式,以及當事人在案件中的身分。
比較安全的做法是:
- 不要謊稱忘記密碼,也不要刻意連續輸入錯誤密碼造成裝置鎖定;
- 先詢問警方要求解鎖的法律依據及操作範圍;
- 表明希望律師到場後再決定如何處理;
- 不要在不清楚文件內容時,草率簽署概括同意搜索或自願受搜索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要求律師到場並不當然使合法的搜索或數位鑑識程序停止;但是否自願提供密碼,以及同意的範圍,仍應在了解法律效果後決定。
九、警詢時不要猜答案,也不要接受不精確的概括說法
警詢常會詢問:「照片都是你下載的嗎?」「你早就知道她未成年吧?」「你是不是叫她拍的?」
如果不同檔案的情況不一樣,就應分開說明;記不清楚的部分,可以回答需要確認,不要把推測說成確定事實。
應注意下列原則:
- 只回答自己確實知道的事實;
- 分清楚「收到」、「開啟」、「下載」、「另存」及「轉傳」;
- 不要把警方的法律用語直接當成自己的陳述;
- 不要為了爭取同情,額外承認尚未確認的行為;
- 如果問題預設了錯誤前提,應先更正前提再回答。
例如,「我承認照片在手機裡」與「我明知對方未成年,仍主動下載並長期保存」的法律意義並不相同。
十、簽名前逐字確認警詢筆錄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訊問被告原則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筆錄記載如果與錄音、錄影內容不符,不符部分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筆錄完成後,當事人有權閱覽或聽取朗讀,並確認記載是否正確;對於需要增加、刪除或修改之處,可以要求附記於筆錄。辯護人在場時,也可以協助閱覽並表示意見。
簽名前應特別確認:
- 是否把「可能」、「印象中」記成確定答案;
- 是否把「收到」寫成「下載」;
- 是否漏掉對方主動傳送、謊報年齡或當事人拒絕的內容;
- 是否把不同日期、不同帳號或不同影像混在一起;
- 是否完整記載要求律師、保持緘默或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意思。
不要因為警詢時間很長、想趕快離開,就在沒有看完的情況下簽名。
十一、警方會從手機裡檢查哪些資料?
數位鑑識通常不只看相簿裡目前存在的照片,也可能檢查:
- 影像建立、接收、開啟、下載及刪除時間;
- 通訊軟體聊天室、快取檔案及縮圖;
- 相簿、垃圾桶、下載資料夾及記憶卡;
- iCloud、Google相簿及其他雲端同步;
- 檔案名稱、大小、雜湊值及影像資訊;
- 是否曾截圖、編輯、重新命名或轉傳;
- 帳號登入紀錄及裝置使用人;
- 付款、轉帳、點數或虛擬貨幣紀錄;
- App的自動下載、備份及同步設定。
因此,警詢前的重點不是背一套說法,而是先讓自己的陳述能與客觀數位紀錄相互核對。
十二、手機可以聲請發還嗎?
手機遭扣押後不一定要等到案件完全終結才能取回。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扣押物如果已無留存必要,應由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請求時,也有暫行發還的可能。
但是否發還,仍取決於數位鑑識是否完成、手機是否仍有證據保全或沒收必要。若手機涉及工作、雙重認證或重要聯絡資料,可以具體說明急迫需求,透過書面聲請發還或暫行發還,但不代表提出聲請後一定會立即取回。
十三、警詢前可以準備哪些資料?
建議先準備:
- 警局通知書、搜索票及扣押物品收據;
- 不含兒少性影像的文字對話及帳號資料;
- 雙方認識經過及得知年齡的時間;
- 影像接收、開啟、下載、刪除及轉傳的時間軸;
- 手機型號、門號、帳號及實際使用人;
- 自動下載、相簿及雲端同步設定;
- 付款紀錄及其他可能證明影像來源的資料;
- 對自己有利、希望檢警調查的證據清單。
整理資料不是要重新製作證據,也不要為了整理而重新下載或傳送影像。只需記錄目前能確認的事實,將不確定的部分標示出來,交由律師進一步核對。
常見問題
手機被扣,是不是代表警方已經掌握全部內容?
不一定。扣押是為了保全及調查證據,後續仍可能需要破解、擷取及分析資料。警方掌握的範圍,也可能來自報案人的手機、平台資料或其他共犯裝置。
我可以直接跟警方說全部認罪,爭取輕判嗎?
不建議在尚未確認涉嫌事實及正確罪名前,用一句「全部認罪」概括所有行為。持有、重製、使兒少自拍及散布的法定刑差異很大,應先確認究竟承認哪些客觀事實及罪名。
對方主動傳給我,警詢時只要這樣說就好嗎?
還不夠。仍應說明是否事前要求、何時知道年齡、收到後是否開啟、下載、保存或轉傳,以及手機是否設定自動下載。完整時間軸比一句「她自己傳的」更有證明力。
可以請律師陪同警詢嗎?
可以。辯護人原則上可以在警詢時在場、筆記並陳述意見。律師也能在警詢前協助區分罪名、核對時間軸及判斷哪些資料應請求警方調查。
兒少性影像案件警詢法律協助
兒少性影像案件常同時涉及手機鑑識、雲端資料、完整對話及不同罪名的區分。第一次警詢若沒有先確認檔案來源與時間軸,後續即使想補充說明,也可能被質疑前後不一。
如果您的手機已遭搜索、扣押,或已收到警局通知書、搜索票、扣押物品收據及地檢署傳票,建議在第一次正式陳述前先接受法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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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02) 2381-1068
諮詢時可先提供司法文件及不含違法影像的事件時間軸。請勿透過LINE、電子郵件或任何通訊軟體傳送疑似兒少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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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95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128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139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142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本文依2026年9月查得之現行法規撰寫,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能取代律師依個案卷證所提供的正式法律意見。案件結果仍須依影像內容、人物年齡、當事人認知、檔案來源、操作紀錄及完整對話個別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