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剛剛裁定羈押禁見。」
家屬接到這通電話時,通常只知道人要被送往看守所,卻不知道發生什麼事、要被關多久,也不知道還能不能請律師協助。
先釐清兩件事:**羈押不是判刑,也不代表已經有罪;禁見則是羈押之外,另外限制被告與外界接見、通信或收受物品。**即使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案件仍在偵查或審判程序中,被告仍受無罪推定及辯護權保障。
以下由Q毛律師整理,家人被羈押禁見後,家屬可以立刻採取哪些行動,以及抗告、撤銷羈押、交保與解除禁見有什麼差別。
個案仍應依犯罪嫌疑、羈押理由、禁見範圍、程序階段及卷內證據判斷。
一、什麼是羈押?什麼是禁見?
羈押與禁見不是同一件事。
| 名稱 | 法律效果 |
|---|---|
| 羈押 | 將被告收容在看守所,以確保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順利進行 |
| 禁見 | 在羈押之外,限制被告與外界接見、通信或收受物品,以防止逃亡、滅證或勾串 |
因此,有些被告是「羈押但沒有禁見」,仍可依規定與家屬接見或通信;有些被告則是「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家屬暫時無法直接接觸。
法院裁定禁見,通常是認為被告與特定人接觸後,可能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風險。禁見的目的不是懲罰被告,而是保全刑事程序。
二、法院什麼情況下可以裁定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法院須先認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如果不羈押,顯然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才可以裁定羈押:
- 已經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 有事實足認可能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
- 涉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滅證或勾串之虞。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也規定,對於法條列舉的特定犯罪,如果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且確有羈押必要,法院也可能裁定羈押。現行列舉範圍包括詐欺、加重詐欺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等犯罪。
所以,涉犯罪名重大或案件受到媒體關注,並不代表法院就能當然羈押。法院仍應具體審查犯罪嫌疑、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並考慮能否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定期報到或科技設備監控等較輕微手段代替羈押。
三、家人被羈押禁見後,家屬先做這5件事

1. 先確認法院、案號與裁定時間
家屬應盡可能確認:
- 哪一間法院裁定羈押;
- 案件目前在地檢署偵查中,還是已經起訴;
- 涉犯罪名;
- 羈押裁定日期及送達情形;
- 被告被送往哪一間看守所;
- 有無羈押裁定或相關通知可以提供律師確認。
其中,羈押裁定的送達日期會影響抗告期間,不能只記得家屬何時聽到消息。
2. 家屬可以直接替被告選任律師
很多家屬擔心:「他正在禁見,我拿不到本人簽名,還能不能請律師?」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替被告選任辯護人。因此,即使目前無法與被告本人聯繫,符合法定身分的家屬仍可先行委任律師。
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屬於強制辯護案件;當時如果被告沒有自行選任律師,法院原則上也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到場。不過,聲押庭受指定的律師是否繼續承辦後續偵查、抗告及交保聲請,仍應另外確認。
3. 由辯護人先到看守所接見
「禁見」主要限制被告與一般外界接觸,並不表示辯護人當然不能接見。
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中的被告並互通書信;除非有具體事證足認可能滅證或勾串,否則不得限制。律師可透過接見先確認:
- 被告對案情的完整陳述;
- 警詢、偵訊及聲押庭的訊問內容;
- 法院裁定羈押及禁見的主要理由;
- 有無健康、用藥或家庭照顧等急迫問題;
- 是否要提起抗告及後續答辯方向。
但律師接見並不是替家屬傳話的管道。涉及共犯、證人或證據內容的訊息,仍須謹慎處理,不能透過律師進行不當聯繫。
4. 不要刪除對話、藏匿物品或私下聯絡共犯
家屬急著幫忙時,最忌諱自行刪除手機資料、移動可能的證物,或聯絡其他被告、證人「統一說法」。這些行為可能讓原本的勾串、滅證疑慮更加嚴重,也可能衍生其他法律責任。
家屬應保留原始資料,先交由律師判斷哪些內容有利、哪些資料需要提出,以及應如何合法聲請調查證據。
5. 把握羈押抗告的10日期間
對法院的羈押裁定不服,原則上可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06條,抗告期間為10日,自裁定送達後起算;即使裁定已當庭宣示,在正式送達前提出抗告,也仍然有效。
辯護人除非與被告明示的意思相反,也可以為被告利益對羈押或延長羈押裁定提起抗告。
要注意的是,提出抗告不會讓羈押裁定自動停止執行。在上級法院撤銷裁定或法院另准停止羈押前,被告仍會繼續羈押。
四、抗告、撤銷羈押、交保與解除禁見有什麼不同?

| 處理方式 | 主要目的 | 重要提醒 |
|---|---|---|
| 羈押抗告 | 主張原羈押裁定違法、不當或欠缺必要性 | 原則上應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
| 聲請撤銷羈押 | 主張原本的羈押原因已經消滅 | 例如共犯均已到案、證據已扣押或證人已完成訊問 |
|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 主張可用保證金及附帶條件替代羈押 | 不是準備好錢就一定交保,仍須法院先行准許 |
| 聲請解除禁見 | 只要求解除或縮小接見、通信限制 | 即使解除禁見,被告仍可能繼續羈押在看守所 |
這些程序的法律目的不同,可以依案件狀況選擇適當方式,必要時也可能同時提出不同主張。但內容不能只有「家裡需要他」或「他不會跑」等結論,必須提出具體事實與資料,回應法院裁定所認定的風險。
五、交保不是繳錢就能出去,重點是提出替代方案
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被告、得為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法院准許後,會指定保證金額;保證金可以由被告或第三人繳納。法院也可能同時命被告限制住居,或附加下列事項:
- 定期向法院、地檢署或指定機關報到;
- 不得接觸、騷擾、恐嚇被害人、證人或相關人員;
- 接受科技設備監控;
- 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 交付護照或旅行文件;
- 不得處分特定財產;
- 其他法院認為適當的事項。
因此,聲請交保時真正重要的,不只是家屬願意準備多少保證金,而是能否提出可信的配套,讓法院相信逃亡、勾串、滅證或反覆實施犯罪的風險,已可透過較輕微的手段控制。
常見可以整理的資料包括固定住所、工作證明、家庭照顧責任、就醫或用藥資料、在臺生活連結、護照繳交意願、保證人與保證金來源,以及願意遵守報到、禁止接觸或科技監控等條件的具體方案。
六、羈押禁見通常會多久?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 偵查中:第一次羈押不得超過2個月;有繼續羈押必要時,得延長1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 審判中:第一次羈押不得超過3個月;有必要時,每次延長不得超過2個月。可延長的次數會依案件法定刑及審級不同而有差異。
所以,不能一概認為「羈押最多只有2個月」或「偵查中一定關滿4個月」。檢察官是否提前起訴、法院是否延長羈押、案件是否移審,以及羈押原因有無消滅,都會影響實際期間。
禁見期間也不必然與整段羈押期間相同。如果共犯已到案、關鍵證據已扣押或證人已完成訊問,勾串、滅證風險降低,可以依案件進度評估聲請解除或縮小禁見限制。
七、羈押抗告與交保聲請,通常要爭執哪些重點?
律師通常會先針對法院裁定的理由逐項分析,而不是只強調被告否認犯罪:
1. 犯罪嫌疑是否已達「重大」程度
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是否足以連結被告?共同被告的供述是否有矛盾?金流、對話及手機資料能否證明被告的犯意與角色?
2. 逃亡風險是否具體
被告是否有固定住居、工作、家庭及在臺生活連結?是否願意交付護照、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報到或接受科技監控?
3. 勾串、滅證風險是否仍然存在
相關手機、帳冊或文件是否已遭扣押?共犯與證人是否已完成訊問?能否透過禁止接觸特定人、限制通信或其他較小侵害方式取代羈押?
4. 是否真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
法院不能只因被告涉嫌詐欺、毒品或其他第101條之1所列犯罪,就直接推定一定會再犯。仍須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並且羈押確有必要。
八、常見問題
Q1:家人被禁見,我沒有他的簽名,可以先請律師嗎?
可以。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依法可以獨立替被告選任辯護人。
Q2:禁見是不是連律師也不能見?
不是。辯護人依法得接見羈押中的被告並互通書信;只有在具體事證足認有滅證或勾串風險時,才可能依法受到必要限制。
Q3:提出抗告後,被告會先被放出來嗎?
不會自動釋放。抗告原則上沒有停止執行效力,仍要等待法院撤銷原裁定,或另行准許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等處分。
Q4:交保金準備越多,交保機會就越高嗎?
不一定。保證金只是替代羈押的手段之一。法院更在意羈押原因是否仍存在,以及限制住居、報到、禁止接觸、護照繳交或科技監控等措施,是否足以控制風險。
Q5:解除禁見是不是就可以回家?
不是。解除禁見只代表接見、通信等限制全部或部分解除;如果羈押裁定仍然有效,被告仍會留在看守所。
Q6:家屬可以送衣物、藥品或生活費嗎?
應先向被告所在的看守所確認規定,並以法院禁見裁定的具體範圍為準。涉及必要藥物或特殊醫療需求,可備妥處方、診斷資料交由看守所或律師協助確認;不得利用物品、書信夾帶訊息或聯絡案情。
九、被羈押禁見後,時間與資訊都是關鍵
羈押禁見案件最容易出現的問題,是家屬因為無法直接聯絡被告,只能焦急等待;等到收到裁定、找到律師時,抗告期間已經所剩不多。
如果家人剛被裁定羈押禁見,建議先整理:
- 被告姓名及基本身分資料;
- 裁定羈押的法院、案號與日期;
- 涉犯罪名及目前程序;
- 被告所在看守所;
- 羈押裁定、傳票或其他通知;
- 固定住所、工作、家庭照顧及就醫資料;
- 可提出的交保與替代處分方案。
家人剛被羈押禁見,需要安排律師接見或評估抗告、交保?
鐘晨維律師(Q毛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可依案件目前的偵查或審判階段,協助安排律師接見,並評估羈押理由、10日抗告期間、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或解除禁見等處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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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02)2381-1068
案件較急迫時,聯絡時可先註明「羈押禁見」,並提供法院、裁定日期、案號及看守所,以利先行確認程序與期限。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無法取代針對個案裁定及卷證所為的法律意見;實際適用仍應依個案事實及法院判斷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