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路賣東西,確認款項入帳後才交貨,看起來已經相當安全,最後卻發現付款的人不是買家,而是另一名遭詐騙的被害人。真正的詐騙者拿走商品後消失,賣家不但收不到商品,銀行帳戶還可能被列為警示帳戶,甚至收到警局通知,成為詐欺及洗錢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這就是近年網路交易常見的「三方詐騙」,也有人稱為「三角詐騙」。
三方詐騙最麻煩的地方,在於真正的被害人與正常賣家互不認識,雙方都以為自己是在與詐騙者正常交易。等到案件發生後,匯款紀錄卻只會顯示被害人把錢匯進賣家帳戶,使賣家成為警方最先追查的對象。
一、什麼是三方詐騙?
三方詐騙通常有三個角色:
- 詐騙者:同時假扮買家及賣家,控制兩邊的對話。
- 匯款被害人:以為自己正在購買商品、投資或支付其他款項。
- 真正賣家:確實有商品或服務,以為收到的是自己買家的貨款。
詐騙者並不一定親自收款,而是利用真正賣家的銀行帳戶代收被害人的錢,再從賣家手上取得商品、黃金、手機、遊戲點數、虛擬資產或其他具有價值的物品。
最後常見的結果是:
- 被害人付了錢,卻沒有拿到原本想買的東西。
- 真正賣家已交付商品,帳戶卻因被害人報案而遭到警示。
- 詐騙者拿走商品或其他財產後消失。
二、三方詐騙是怎麼操作的?
以下用一筆手機交易說明:
第一步:詐騙者向真正賣家下單
詐騙者看到甲在網路上販售一支價值3萬元的手機,便假裝成買家與甲聯繫,表示願意購買,並取得甲的銀行帳號。
第二步:詐騙者另外欺騙匯款被害人
同一時間,詐騙者在其他社群平台假裝販售演唱會門票、名牌商品或投資商品,要求乙支付3萬元,卻把甲的銀行帳號提供給乙。
第三步:被害人把錢匯進真正賣家的帳戶
乙以為自己正在付款給賣家,便將3萬元匯入甲的帳戶。詐騙者再向甲表示「款項已經匯入」,並提供匯款金額、時間或帳號末五碼。
第四步:真正賣家交付商品給詐騙者
甲看到3萬元確實入帳,便將手機面交、寄送至指定地址,或交給詐騙者指定的人。
第五步:被害人報案,真正賣家的帳戶遭到警示
乙遲遲沒有收到門票或商品,發現受騙後報警。警方依照匯款紀錄追查,首先看到的收款人就是甲,而不是躲在兩筆交易中間的詐騙者。
因此,甲雖然也失去手機,仍可能先以涉嫌詐欺、洗錢的身分接受調查。
三、為什麼正常賣家會被當成詐欺被告?
依照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須有不法所有意圖,並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真正賣家如果確實出售商品,不認識詐騙者,也不知道匯款人是另一名被害人,原則上不能只因款項進入其帳戶,就直接認定成立詐欺犯罪。
但在偵查過程中,檢警仍會進一步確認賣家是否早已發現交易異常,卻仍配合收款及交貨。例如:
- 匯款人姓名與買家完全不同,對方卻拒絕說明。
- 對方要求把款項拆成多筆,並由不同陌生人付款。
- 商品交付對象與下單、聯絡及付款的人都不同。
- 對方願意支付顯不合理的高價或額外報酬。
- 對方要求收到款項後立刻購買虛擬資產、提領現金或轉交他人。
- 賣家已經多次遇到帳戶遭警示或付款人報案,仍繼續以相同方式交易。
- 對方要求刪除對話、規避平台紀錄或使用無法核實的身分。
刑法上的故意不只包括明知犯罪並希望其發生,也包括已經預見可能發生,卻認為即使發生也無所謂的情形;這就是常見的「不確定故意」。相關判斷依據可參考刑法第13條。
因此,三方詐騙案件的關鍵,不只是賣家有沒有親自欺騙被害人,而是賣家是否知道或已經預見自己正在協助詐騙者取得財物。
四、真正賣家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1. 幫助詐欺罪
如果賣家明知對方可能正在詐騙,仍提供帳戶收款、交付可迅速變現的商品,或協助製造金流斷點,檢方可能依刑法第30條及第339條,認定涉及幫助詐欺。
反之,如果有真實商品、正常價格、合理交易流程及完整交付紀錄,這些資料都可用來說明賣家只是正常交易,並沒有幫助詐欺的故意。
2. 洗錢罪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及第19條規範隱匿、掩飾、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等洗錢行為。
三方詐騙經常利用手機、黃金、點數或虛擬資產快速轉換詐騙款項,因此檢方也可能調查賣家是否明知款項來源有問題,仍協助將贓款轉換成其他財產。
不過,款項曾經進入帳戶並不等於當然成立洗錢罪,仍須就賣家的主觀認知、交易內容及實際行為個別判斷。
3. 提供帳戶的告誡或刑事責任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禁止無正當理由將金融帳戶、虛擬資產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提供給他人使用,但也明定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具有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正常賣家只是提供自己的收款帳號,由自己管理帳戶並確認貨款,與把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交給詐騙者控制,性質並不相同。
因此,若確實屬於一般商品交易,應提出訂單、商品及交付資料,說明提供帳號只是為了收取自己的交易價款,而不是將帳戶交由他人自由使用。

五、三方詐騙的真正賣家,要準備哪些證據?
三方詐騙案件不能只向警方表示「我也是被害人」,而應把兩筆交易為何被詐騙者接在一起的過程完整還原。
建議保存下列資料:
- 完整對話紀錄:從對方詢問商品、議價、下單到交貨的全部內容,不要只留對自己有利的幾張截圖。
- 商品確實存在的證明:購買發票、進貨證明、商品照片、序號、保固資料或庫存紀錄。
- 價格合理的資料:當時售價、同類商品行情及議價過程。
- 款項入帳紀錄:匯款時間、金額、匯款人姓名或帳號資料,以及自己何時確認入帳。
- 交付商品的證明:物流單、超商寄件資料、簽收紀錄、面交地點、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畫面。
- 對方身分及平台資料:帳號名稱、電話、電子郵件、社群頁面、平台訂單及登入紀錄。
- 過往正常交易紀錄:若本來就長期經營網拍或買賣商品,可證明本次交易方式是否符合平常習慣。
- 發現異常後的處理紀錄:聯絡銀行、報警、通知平台及嘗試聯繫交易對象的資料。
商品序號及交付紀錄尤其重要。若警方能循序號、物流地址或監視器追查實際取貨人,更有機會證明真正賣家並非詐騙集團成員。
六、收到警局通知後,應該怎麼處理?
1. 不要刪除對話或帳號
完整對話往往是證明真實交易最重要的資料。刪除訊息不但使自己難以還原經過,也可能讓檢警懷疑有滅證行為。
2. 先確認是哪一筆匯款遭到報案
應向警方確認被害人姓名、匯款日期、金額及匯入帳戶,再與自己的訂單及交付紀錄逐筆比對。
3. 不要只拿入帳截圖作為證明
入帳只能證明收到款項,不能證明付款人與買家是同一人。應一併提出商品、對話、物流及實際取貨人的資料。
4. 不要私下與陌生人匆忙退款
如果款項仍在帳戶內,應先保留,不要提領或轉走,並與承辦警方、銀行確認後續處理方式。自行依陌生人的新指示退款,可能再次匯錯對象;即使退錢,也不代表警示帳戶或刑事案件會自動解除。
5. 逐筆整理時間軸
建議依時間排列:刊登商品、對方聯絡、提供帳號、款項入帳、商品交付、收到銀行通知及報案的時間。三方詐騙通常涉及兩組對話,時間順序往往是釐清案件的重要關鍵。
6. 在警詢前確認答辯方向
警詢筆錄會影響檢察官後續判斷。若不確定匯款人、買家及取貨人之間的關係,不應靠猜測回答;可先整理資料,再由律師評估是否屬於三方詐騙、一般買賣糾紛,或確實存在其他刑事風險。
七、收到被害人的錢,民事上一定要返還嗎?
不一定,必須依三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及證據個別判斷。
被害人常依民法第179條主張收款賣家「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請求返還匯入的款項;也可能依民法第184條主張賣家有故意或過失,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但三方詐騙通常同時存在兩段法律關係:
- 被害人與詐騙者之間的關係。
- 詐騙者與真正賣家之間的商品交易關係。
如果被害人是依詐騙者指示,直接把詐騙者應付給真正賣家的貨款匯入賣家帳戶,民事上可能涉及「指示給付」問題。此時,被害人能否直接向真正賣家請求返還,須判斷真正賣家取得款項是否具有交易上的法律原因、商品是否確實交付、交易是否真實,以及賣家是否知道異常。
因此,不能單憑「被害人的錢進入賣家帳戶」就認為賣家必然要返還;但也不能只因賣家曾交付商品,就認為民事責任一定不存在。不同法院可能依具體交易結構及舉證結果作出不同判斷。
此外,刑事案件獲得不起訴或無罪,也不代表民事訴訟一定勝訴。刑事責任重點在於能否證明犯罪故意及犯罪行為;民事案件則可能另外審查不當得利、過失及損害因果關係,兩者的要件及證明程度並不相同。
八、網路賣家如何預防三方詐騙?
1. 核對付款人與買家身分
如果匯款人姓名與下單者不同,應先詢問原因。對方只說是親友代付,仍應保留說明及核對資料。
2. 不要只看對方提供的匯款截圖
應以自己的銀行入帳紀錄為準,並核對金額、時間及付款資料。匯款截圖可能偽造,也可能來自另一名被害人。
3. 避免接受多名陌生人拆分付款
同一名買家卻要求由數名不同的人付款,或每次付款人都不相同,屬於高度異常的交易方式。
4. 付款人、收件人及聯絡人不同時提高警覺
三者完全不同並非當然違法,但應確認合理原因。尤其是高價商品、黃金、手機、點數及虛擬資產,更應保留身分與交付紀錄。
5. 優先使用有完整紀錄的平台交易
若對方要求離開平台、改用私人通訊軟體,並要求直接匯款或刪除訊息,應特別小心。
6. 發現可疑款項時先停止交貨
如果匯款人突然聯絡表示自己遭到詐騙,或銀行通知款項異常,應立即停止出貨或交付,保存款項並聯繫銀行、警方確認。
九、常見問題 FAQ
Q1:我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是否代表我一定有罪?
不是。警示帳戶是偵辦及金融管制措施,不等於法院已經認定犯罪。但仍應儘快確認通報案件,並提出完整交易資料。
Q2:我確實有交付商品,是否一定會不起訴?
不一定。交付商品是重要證據,但檢警仍會確認商品價值、交易方式、交付對象,以及賣家是否已經發現異常。
Q3:對方說由朋友或家人代為匯款,可以接受嗎?
並非一律不能接受,但應核對代付款原因、付款人與買家的關係,並保存完整對話。高額或可迅速變現的商品,不宜只憑一句「朋友代付」立即交貨。
Q4:我沒有拿到額外報酬,還會成立犯罪嗎?
有沒有額外報酬是重要判斷因素,但不是唯一標準。若明知或預見款項可能來自詐騙,仍協助收款及交付財物,即使只賺取正常價差,仍可能遭到追訴。
Q5:把錢退給被害人,帳戶就能解除警示嗎?
不一定。退款、刑事案件及警示帳戶解除是不同問題。退款前應先確認真正權利人及承辦程序,避免重複付款或再次遭騙。
Q6:刑事案件不起訴後,被害人還能提民事訴訟嗎?
可以。被害人仍可能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會依民事法律關係及證據另行判斷。
結語:三方詐騙不是單純的「錢進到誰的帳戶,誰就是詐騙犯」
三方詐騙利用兩筆看似正常的交易,把被害人的款項導入真正賣家的帳戶,再取走賣家的商品。真正賣家可能同時失去商品、帳戶遭到警示,還要面對刑事調查及民事求償。
這類案件的重點,是完整還原買家、付款人、收件人及商品流向,並以對話、訂單、入帳、物流、監視器及商品序號證明交易是否真實,以及賣家當時是否知道款項可能涉及詐騙。
如果已經收到銀行通知、警局通知書、地檢署傳票或民事起訴狀,建議先保留全部資料,不要刪除對話或自行依陌生人的指示退款,再由律師分別評估刑事及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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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2026年9月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個案結果仍須依交易流程、對話內容、款項來源、商品流向及偵查所得證據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