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只是把提款卡寄給對方辦貸款,怎麼突然收到警方的告誡書?」
「刑事案件還沒有結果,為什麼我的網路銀行先不能用了?」
近年警方查辦人頭帳戶案件時,除了將涉案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也可能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對提供帳戶的人作成「告誡處分」。一般人常把受告誡處分的人稱為「告誡戶」,但它並不是單純的提醒,而是會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成為告誡戶,不代表已經被起訴或判刑;然而,名下金融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服務,可能因此受到長達5年的限制。如果認為警方認定有誤,原則上應在告誡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訴願。
以下由Q毛律師說明:告誡戶的法律依據、帳戶會受到哪些限制、與警示帳戶有何不同,以及收到告誡書後應如何主張權利。
個案是否違法及能否撤銷告誡,仍須依帳戶交付方式、對話內容、當事人認知、交易經過及處分書理由判斷。
一、告誡戶是什麼?告誡不是普通的勸告
「告誡戶」不是法條正式使用的名稱,通常是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而受到警察機關告誡處分的人。
依現行法律,任何人原則上不得把自己或他人申請的下列帳戶、帳號交付或提供給他人使用:
- 銀行、信用合作社或郵局等金融帳戶;
-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業者的帳號;
- 第三方支付服務的帳號。
不過,如果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及其他正當理由,則不在禁止範圍內。
警方認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將帳戶控制權交給他人使用時,可以作成書面告誡。告誡在法律上屬於警告性的行政裁罰,而不是單純口頭勸導;處分一旦作成,相關金融服務限制就會開始發生效力。
二、只要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就一定會被告誡嗎?
不一定。
《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範的重點,是當事人是否把帳戶或帳號的「控制權」交給他人使用。例如將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驗證碼或其他足以控制帳戶的資料交給對方,就可能被認為是提供帳戶使用。
反過來說,單純提供帳號讓客戶匯款、請家人代為領取自己的款項,或因正常交易而告知收款帳號,不當然等於把帳戶控制權交給他人。
實務上仍應進一步確認三個問題:
- 有沒有真正交付帳戶控制權?
只有提供收款帳號,和連提款卡、密碼、驗證碼都交給對方,法律評價可能完全不同。 - 有沒有符合商業、金融習慣或其他正當理由?
公司業務、家庭財務安排或受託代領款項,必須依關係、目的及實際金流個別判斷。 - 當事人對交付帳戶有沒有故意或過失?
告誡是行政罰,原則上仍須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可歸責性。單純說「我也是被騙的」不一定足夠,但如果整體證據顯示當事人確實不知道自己已將帳戶控制權交給他人,且依當時情況也難以預見,便可能成為重要爭點。
法務部在立法理由中也特別說明:如果行為人受騙,對於構成要件事實欠缺認識,可能因欠缺主觀故意而不該當處罰。不過,是否完全沒有過失,仍會依詐騙話術、警示訊息、交付資料的程度及當事人的生活經驗判斷。
三、收到告誡書後,帳戶會被限制多久?
依現行管理辦法,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關閉措施,原則上自警察機關作成告誡處分之日起算5年。
告誡戶常見的金融限制包括:
| 項目 | 可能受到的限制 |
|---|---|
| ATM轉帳 | 每一帳戶每日上限新臺幣1萬元 |
| ATM提領 | 每一帳戶每日上限新臺幣1萬元;金融卡消費扣款併入額度計算 |
| 網路銀行 | 禁止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及電話銀行辦理支付或轉帳 |
| 支付工具 | 帳戶不得連結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等平台辦理支付或轉帳 |
| 臨櫃交易 | 銀行得要求提出交易資料及合理說明;無法說明時可以拒絕交易 |
| 新開帳戶 | 依個案狀況及相關規定,金融機構可能拒絕開戶或建立業務關係 |
| 電子支付 | 每月代理收付付款金額上限3萬元;每日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1萬元 |
| 虛擬資產帳號 | 原有帳號可能先暫停全部交易、結清後關閉,並拒絕開立新帳號 |
所以,告誡戶不一定是所有帳戶完全「凍結」,而是受到一系列嚴格的金融功能限制。這些限制可能同時影響名下不同銀行的帳戶,而不只限於當初提供給他人的那一個帳戶。
如果在5年限制期間內再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除可能產生刑事責任外,管理辦法也規定限制期間可能在原期間屆滿後重新起算5年。
四、告誡戶和警示帳戶有什麼不同?

告誡戶與警示帳戶可能同時出現,但兩者的依據、對象及效果並不相同。
| 比較項目 | 告誡戶/告誡處分 | 警示帳戶 |
|---|---|---|
| 法律性質 | 警察機關作成的行政裁罰 | 司法機關因偵辦刑事案件需要所作的通報 |
| 主要對象 | 提供帳戶的「人」,限制可能擴及其名下多個帳戶及帳號 | 被通報的特定存款帳戶 |
| 主要效果 | 限制轉帳、提款、網銀、支付連結及新開戶等功能 | 原則上暫停該警示帳戶的全部交易功能 |
| 原則期間 | 自告誡之日起5年 | 自通報起2年;有需要時得延長1次、最長1年 |
| 常見處理方式 | 對告誡書提起訴願,必要時提起行政訴訟 | 依刑事案件結果,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 |
因此,刑事案件獲得不起訴或無罪結果後,可能有助於解除警示帳戶或作為撤銷告誡的新證據,但兩套程序不會當然一起消失。當事人仍應分別確認告誡處分及警示通報是否已經解除。
五、收到告誡書後,先做這5件事

1. 保留告誡書、信封並確認送達日期
告誡訴願期間通常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算30日。告誡書、掛號信封、送達證書及實際收件日期都應保留,不要只看處分書上的發文日期。
2. 先看警方認定你做了什麼
告誡書通常會記載原處分機關、處分依據、提供的帳戶及救濟方式。應確認警方認定的是:
- 交付提款卡與密碼;
- 提供網路銀行或驗證碼;
- 寄送存摺、金融卡;
- 提供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帳號;
- 其他被認定已轉移帳戶控制權的行為。
如果處分書記載不清楚、帳戶資料錯誤,或警方沒有說明為何不採信當事人的說法,可能影響後續訴願主張。
3. 完整保存對話、廣告、金流與寄送資料
常見需要整理的證據包括:
- LINE、Messenger、Telegram或簡訊的完整對話;
- 貸款、求職、投資或網路交易廣告;
- 對方帳號、電話、網址及社群資料;
- 提款卡、存摺寄送單據及超商紀錄;
- 銀行交易明細、登入通知、驗證碼通知;
- 報案紀錄、警詢筆錄及刑事案件案號;
- 能說明帳戶用途及雙方關係的契約、發票或其他資料。
不要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幾句話,也不要刪除原始對話。完整的時間順序,通常比單張截圖更能說明當時為何交付資料、交付到什麼程度,以及有無察覺異常。
4. 在30日內經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對告誡處分不服,應在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出訴願。實務上是將訴願書交給或寄給作成告誡的原警察機關,再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陳報。
訴願書不能只寫「我也是被害人」或「我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而應具體說明:
- 是否根本沒有交付帳戶控制權;
- 交付行為有無正當理由;
- 對方使用方式是否超出原本授權;
- 當事人有無故意或過失;
- 原處分認定的事實、證據或程序有何錯誤。
5. 同時確認有沒有刑事案件與警示帳戶
收到告誡書,並不代表事情只剩行政程序。當事人的帳戶若曾收受詐欺款項,仍可能另有詐欺、洗錢或提供帳戶的刑事案件;帳戶也可能同時被列為警示。
應確認承辦警察機關、地檢署案號、目前身分是被告或證人,以及有無警示帳戶。行政訴願與刑事答辯的主張需要互相核對,避免在不同程序中出現前後矛盾的陳述。
六、撤銷告誡處分,常見可以爭執哪些重點?
1. 單純提供收款帳號,不等於交付控制權
如果只是讓客戶、買家、雇主或親友把款項匯入本人帳戶,帳戶實際上仍由本人掌控,和把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交給對方使用不同。
2. 對方使用帳戶的範圍超過原本授權
例如當事人只同意代為處理特定款項,對方卻擅自將帳戶用於其他交易。此時應從對話、金流及雙方關係,釐清當事人實際同意的範圍。
3. 具有商業、金融習慣或親友信賴等正當理由
法條明文保留正當理由的例外,但不能只以「他是我朋友」或「公司叫我這樣做」作為結論。仍須提出雙方關係、交易目的、過往往來及款項歸屬等具體證據。
4. 欠缺故意或過失
如果詐騙方式高度擬真,當事人已進行合理查證,且沒有收到明顯警訊,可能主張主觀上欠缺可歸責性。但如果對方要求寄出多張提款卡、索取密碼與驗證碼,或承諾不合理的報酬,警方及訴願機關通常會更嚴格檢視當事人是否至少具有過失。
5. 原處分調查不足或認定事實錯誤
例如警方只因帳戶出現詐欺金流,就直接推論當事人一定交付控制權,卻未調查完整對話、交易關係或冒用情形。訴願時應指出欠缺調查的具體部分,並主動提出足以改變認定的資料。
七、提起訴願後,帳戶會立刻恢復嗎?
不會。
提起訴願原則上不會自動停止告誡處分的執行,因此在告誡遭撤銷前,帳戶限制通常仍會持續。如果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且具有急迫情形,可以評估是否另外聲請停止執行,但是否准許仍由機關或法院依法審查。
如果訴願有理由、告誡處分遭撤銷,警察機關會處理相關資料,金融服務限制才會進一步解除。實際恢復時間仍可能受到機關通知及各金融機構作業時間影響。
如果訴願遭駁回,原則上可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八、錯過30日訴願期限,還能撤銷告誡嗎?
一旦超過30日,原則上就不能再使用通常的訴願程序。單純表示不知道期限、工作繁忙或忘記處理,通常不足以重新取得訴願機會。
不過,如果之後發生有利的事實變更、發現足以影響原處分的新證據,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再審事由的情形,可以再評估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程序重新進行的要件。
這項程序門檻較高,而且原則上須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3個月內提出;事由或證據在後來才發生、發現者,則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最遲不得超過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5年。它不是用來取代已錯過的訴願,也不是提出申請就一定能撤銷告誡。
九、告誡戶是否還會有刑事責任?
告誡本身不是刑事判決,也不代表當事人一定構成詐欺或洗錢犯罪。但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如果提供帳戶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另外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 因此約定或收受報酬;
- 一次交付、提供的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
- 曾受告誡後,5年內再次提供帳戶或帳號。
此外,如果案件證據顯示當事人明知或可預見帳戶會被用於詐欺收款、轉帳或提領,仍可能另涉及詐欺、洗錢等刑事責任。因此,收到告誡書後,不宜只處理銀行使用問題,也應一併確認刑事案件的風險。
十、常見問題
Q1:收到告誡書,就代表我已經被起訴了嗎?
不是。告誡是警察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不等同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但同一事件仍可能另外進行刑事偵查。
Q2:只有一個帳戶被拿去使用,其他銀行帳戶也會受影響嗎?
可能會。告誡後的金融限制是以受處分人為管理對象,可能影響名下其他既有帳戶及新申請帳戶,不只限於當初涉案的單一帳戶。
Q3:成為告誡戶,薪資還可以入帳嗎?
告誡戶的帳戶不一定完全禁止入帳,但提款、轉帳、網路銀行及支付連結會受到限制。若另有警示帳戶,效果會更嚴格。涉及薪資轉帳或必要生活費時,應先確認銀行實際限制原因及帳戶狀態。
Q4:我確實是被騙的,告誡就一定會撤銷嗎?
不一定。需要證明的不只是自己也有損失,而是當時是否知道或應該知道已把帳戶控制權交給他人、是否存在明顯警訊,以及有沒有合理查證。完整對話、廣告內容、寄送經過及金流資料都很重要。
Q5:刑事案件不起訴,告誡處分會自動撤銷嗎?
不一定。刑事案件、警示帳戶及告誡處分的程序與認定標準不同。不起訴處分可能成為有利證據,但仍應確認原告誡處分是否已撤銷,以及金融限制是否已解除。
Q6:可以直接請銀行解除告誡戶限制嗎?
通常不行。銀行是依警察機關提供的告誡資料執行限制,無法自行撤銷警察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認為告誡有誤時,重點仍是依法對原處分提出救濟。
Q7:訴願書寄給縣市政府,還是原警察分局?
原則上應經由作成告誡處分的原機關提出,再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陳報。實際機關及地址應以告誡書上的救濟教示為準,寄送時宜保留掛號或收件證明。
十一、收到告誡書,先保住期限,再整理事實
告誡戶的金融限制長達5年,對工作收款、薪資、繳費、家庭生活及日常支付都可能造成持續影響。處理這類案件時,最常見的問題不是完全沒有證據,而是當事人把時間都用來向銀行詢問,等到真正理解告誡是行政處分時,30日訴願期限已經接近屆滿。
收到告誡書後,建議先整理:
- 告誡書及信封;
- 實際送達日期;
- 警詢筆錄及刑事案件案號;
- 完整對話與交易廣告;
- 銀行帳戶及金流明細;
- 提款卡、存摺的交付或寄送經過;
- 對方取得哪些密碼、驗證碼或登入資料;
- 警方認定與實際情形不一致之處。
收到告誡書、帳戶被限制5年,需要評估訴願或撤銷告誡?
鐘晨維律師(Q毛律師)承辦詐欺、人頭帳戶及洗錢案件,可協助確認告誡書送達與30日訴願期限,並從帳戶控制權、正當理由、主觀故意過失、對話紀錄及警方調查內容,評估告誡訴願、行政訴訟及刑事案件的處理方向。
- 加入官方LINE預約法律諮詢:LINE:@488wfe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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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02)2381-1068
案件有期限時,聯絡時可先註明「告誡戶」,並提供告誡書、信封及收到日期,以利先行確認救濟期限。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無法取代針對個案處分書、對話紀錄及完整證據所為的法律意見;實際適用仍應依個案事實及主管機關、法院判斷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