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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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協助與告訴人和解後,法院參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堪認確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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