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以為,只有詐騙數百萬元、上千萬元,才會碰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重刑規定。但2026年修法後,高額加重詐欺的第一道門檻,已經從500萬元大幅降到100萬元。
這次修法不只加重刑責,也改變被告爭取自首、自白減刑的條件,新增「六個月內和解並付清」的要求,同時強化銀行、電子支付業者、虛擬資產服務商與警方之間的聯防機制。
新法於2026年1月21日公布,並自同年1月23日起施行。以下由Q毛律師整理這次修法中,對詐欺案件被告、車手、人頭帳戶案件當事人及詐欺被害人影響最大的幾項重點。
本文依2026年8月29日現行法規整理。個案仍應依犯罪時間、參與角色、主觀犯意、被害金額及訴訟進度判斷。
一、修法重點快速看
| 修法重點 | 2026年新制內容 |
|---|---|
| 高額加重詐欺門檻 | 使人交付達100萬元,即可能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 |
| 刑度分級 | 100萬元、1,000萬元及1億元,分成三個刑度級距 |
| 自首、自白減刑 | 原則上須在法定的六個月期間內,付清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 |
| 金融聯防 | 警方、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可進行警示、圈存與跨業通報 |
| 禁奢條款 | 尚未賠償或付清和解金前,如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的生活,法院量刑時應特別注意 |
二、加重詐欺達100萬元,最低刑度可能從3年起跳

依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行為人必須先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例如三人以上共同犯案、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或利用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再依被害人交付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適用下列刑度:
| 被害人交付金額 | 法定刑 |
|---|---|
| 達100萬元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
| 達1,000萬元 | 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
| 達1億元 | 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
修法前,第43條的第一道門檻是500萬元;修法後降到100萬元,並新增1,000萬元的中間級距,同時提高1億元以上案件的刑度與罰金。
不過,並不是所有詐欺金額達100萬元的案件,都會直接適用3年以上刑度。仍須先確認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以及該筆金額是否在被告的犯意與參與範圍內。
三、不是只看被告自己「分到多少錢」
本次第43條的文字,由原本的「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改為「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這項變動很重要。實務上不能只用車手領到的報酬、收水分得的佣金,或人頭帳戶提供者實際收到的對價,直接當成第43條的金額。法院還會進一步判斷:
- 被害人因詐欺實際交付多少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 被告是共同正犯,還是僅成立幫助犯;
- 被告參與哪一段犯罪行為;
- 被告對哪些被害人、哪些款項具有犯意聯絡或可歸責性;
- 起訴書所列金額及卷內證據,能否證明被告應對該範圍負責。
因此,即使車手只拿到數千元報酬,也不代表案件只按數千元計算;反過來說,也不能不分參與時間與犯意範圍,就把整個詐欺集團的全部被害金額都算在同一名被告身上。
四、認罪不等於一定減刑:六個月內和解「並付清」才是關鍵

修正後第46條及第47條,對自首、自白減刑增加更明確的時間與付款條件。
1. 犯罪後自首
犯罪後自首,並在自首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 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
被告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在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法院「得」減輕其刑。
這裡有三個容易誤會的地方:
- 只有口頭表示願意和解,並不足夠。
- 只有簽下和解書,但沒有在六個月內付清約定金額,原則上也不符合這項減刑規定。
- 條文使用的是「得減輕」,不是「應減輕」,即使形式要件都完成,法院仍會依犯罪情節決定是否減刑。
對被告而言,和解時點、付款能力與分期方式,已不只是民事賠償問題,而會直接影響能否主張詐防條例的減刑規定。案件進入偵查後才開始籌錢,很可能會壓縮實際協商及履行的時間。
五、「禁奢條款」不是多一條罪,但可能讓法院判得更重
修正後第50條規定,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害,或付清調解、和解金額之前,如果犯罪行為人的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法院量刑時應特別注意。
條文列出的情形包括:
- 購買、租賃或使用逾越一般生活程度的商品或服務;
- 搭乘逾越一般生活程度的交通工具;
- 進行逾越一般生活程度的投資;
- 到高消費場所消費;
- 對他人為高額贈與或借貸;
- 每月生活費明顯逾越一般人的通常程度。
所謂「禁奢條款」,並不是看到被告消費就另外成立一個犯罪,也不是一律禁止所有娛樂或消費,而是法院判斷刑度輕重時的法定參考因素。
如果被告一方面向法院表示無力賠償,另一方面卻持續購買精品、出國高額消費或進行大額投資,這些情形可能不利於量刑。相關消費是否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仍須依收入、資產、家庭狀況及消費內容具體判斷。
六、被害人的錢還在帳戶內,有機會更快被圈存及發還
這次修法也強化金融機構、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及虛擬資產帳號的防詐機制,包括:
- 司法警察機關得在必要範圍內,將疑似詐欺被害人的身分資料提供金融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以便進行關懷、勸阻或通知警方到場。
- 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得通知金融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將疑似涉詐的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
- 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服務商應配合建立同業及跨業聯防通報機制,對通報款項或虛擬資產進行圈存與持續監控。
- 如果被害人匯入的款項或虛擬資產仍未遭提領,金融機構或業者得依警方通知,依程序發還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
但這不代表只要報案,錢就一定能立即拿回。如果款項已經被提領、層轉,或案件涉及交易糾紛、款項歸屬不明及多名被害人競合,仍可能需要透過刑事程序、民事求償、假扣押或強制執行處理。
七、2026年1月23日以前的行為,也會直接適用新法嗎?
不一定。
依《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時,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新法對行為人較有利時,則應適用最有利的法律,也就是實務上常說的「從舊從輕」。
因此,犯罪行為發生在2026年1月23日以前,不是直接套用修正後較重的100萬元門檻。法院通常需要比較新舊法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再選擇對被告最有利的規定。
如果案件橫跨修法前後、包含多次提款或多名被害人,還要先釐清各次行為時間、犯罪是否分立,以及各被告的參與期間,不能只看報案日、起訴日或法院開庭日。
八、常見問題
Q1:被害金額超過100萬元,就一定判3年以上嗎?
不一定。第43條的前提是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並且該100萬元以上金額可歸責於被告。另仍須考量被告是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以及有無其他減刑規定。
Q2:車手只拿到幾千元,也可能適用100萬元門檻嗎?
有可能。第43條現在著重的是「使人交付」的金額,不只看車手實際分得多少報酬。不過,仍須就車手的參與時間、犯意聯絡及可歸責範圍個別判斷。
Q3:被告願意認罪、和解,就一定可以減刑嗎?
不一定。新法要求的重點包括持續自白、六個月期限,以及付清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即使符合,條文仍是「得」減刑,並非當然減刑。
Q4:和解金可以分期嗎?
雙方可以約定分期,但如果希望適用第46條或第47條的減刑規定,原則上仍須在法定六個月期間內付清全部和解金。分期期限超過六個月,可能影響該條減刑要件是否成立。
Q5:被害人報案後,銀行會直接把錢退回嗎?
不一定。必須確認款項或虛擬資產仍在受控管的帳戶內,並依警方通知及相關程序辦理;如款項已遭提領、層轉或歸屬有爭議,通常仍需循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處理。
九、詐欺案件越早整理,越能保留處理空間
2026年修法後,詐欺案件的金額認定、犯罪角色、犯罪時間與和解履行期限,都可能直接改變案件結果。
如果您是收到警局通知、地檢署傳票或起訴書的被告,建議先整理:
- 與對方或上游的完整對話紀錄;
- 帳戶、提款、交款或工作指示的時間軸;
- 實際取得的報酬及金流資料;
- 傳票、起訴書或法院通知;
- 是否有和解意願及可履行的付款方案。
如果您是詐欺被害人,則建議保存匯款紀錄、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對方帳號及報案資料,並儘早確認款項是否仍有攔阻、圈存、假扣押或求償的可能。
需要協助判斷詐欺案件適用新法、金額認定或和解策略?
鐘晨維律師(Q毛律師)主要承辦人頭帳戶、車手、告誡處分及詐欺被害人損害賠償案件,可依案件所處的警詢、偵查、審判或求償階段,協助釐清證據與處理方向。
- 加入官方LINE預約法律諮詢:LINE:@488wfelu
- 填寫網站聯絡表單:與我們聯絡
- 電話:(02)2381-1068
聯絡時可一併提供案件所在縣市、目前程序、收到的通知書類,以及希望詢問的重點,以利先行了解案件情形。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無法取代針對個案卷證所為的法律意見;實際適用仍應依個案事實及法院判斷為準。
